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號
SCDV,110,補,57,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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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世豐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8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
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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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豐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