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3號
SCDV,110,司繼,33,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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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俊凱

黃柏紳

黃旻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峰毅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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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