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彭肇財
相 對 人 魏如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0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9日 CH-NO-475358 002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19日 CH-NO-475359 003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9日 CH-NO-475360 004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8月18日 109年9月19日 CH-NO-475361 005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10月18日 109年10月19日 CH-NO-475363 006 109年1月21日 5,700元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9日 CH-NO-47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