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翁思永即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完結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0日就 任為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度 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並經本院109年度司司 字第10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准予展期至110年1月20日完結 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在案,惟因富泰利土地開發 有限公司於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計劃尚未全部完成 ,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109年度司司字第10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 ,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 展期至110年7月20日完結富泰利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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