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健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
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19,828元
正未給付,其中18,642元為本金;1,093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健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40,295元正未給
付,其中38,072元為消費款;2,2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08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42元曾健生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072元曾健生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