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換號為000
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
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