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湧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二、 相對人
於民國93年5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
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
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三、 相對人至民國97年7月2日止共
計結帳28,54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3,406元為自民國93年5
月18日起民國97年7月2日止之消費款,2,737元為循環利息
,2,4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45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406元張湧宏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3406元張湧宏自民國97年7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務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