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號
SCDV,110,司促,17,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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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陳仲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8,12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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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