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2號
SCDV,110,促,22,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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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軍

劉煥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軍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劉煥清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3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新臺幣51,568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0年01月05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劉軍於就讀學
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
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煥清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002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913元劉軍劉煥清自民國109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4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25913元劉軍劉煥清自民國110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913元劉軍劉煥清自民國109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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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