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0號
SCDV,109,重訴,80,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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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彥鈞
林恒光

吳鳳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集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曾彥均」、「林桓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彥鈞」、「林恒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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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