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李宜芳
黃昱撰
被 告 呂麗雪
呂勝湧
呂勝凱
呂麗櫻
上 三 人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呂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呂麗玲」記載,應更正為「呂麗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