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4號
SCDV,109,訴,334,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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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紐約紐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霖

訴訟代理人 楊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朱婷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上訴費用,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以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同時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至於非本判決之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自不得對
本件判決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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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