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55號
SCDV,109,司拍,255,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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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莊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國慶於民國(下同)96年7月3 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 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8月2日邀同第三 人蔡珊蒂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900,000元,約定每月 平均攤還本息,並於96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得上開款項無誤 ,惟查相對人莊國慶自109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 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結欠1,824,043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 總約定書影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變更借據/契約書影 本、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影本、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影本等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12月21日新院嶽民 政109司拍255字第04324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1月9日合 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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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