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45號
SCDV,109,司拍,245,202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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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馮敬仙馮福田


關 係 人 蔡凱臣即蔡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蔡建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關係人蔡凱臣即蔡建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 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 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 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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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