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95號
SCDV,109,司促,11895,202101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陳俍錕


債 務 人 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3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
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