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
債 權 人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正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嘉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年12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