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芃宇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鈺嵋
債 務 人 陳宥廷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鈺嵋
債 務 人 蔡矅亘即陳福坤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彥茹
蔡尚賑
一、㈠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福坤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19,281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
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福坤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169,978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3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務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