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2號
SCDV,108,訴,172,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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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律師
被 告 陳俊榮


陳俊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帆
曾文姬
林承宏
被 告 郭秀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陳方淳
陳怡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陳芳淳」記載,應更正為「陳方淳」;理由欄關於「套匯」記載,應更正為「套繪」;理由欄關於「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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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