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12號
SCDM,109,聲,1812,202101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各有期徒刑1年1月 (共4罪)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6日至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11日至108年1月15日 ①108年1月8日 ②108年1月8日 ③108年1月7、8日 ④108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7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7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9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7號 (刑期自109.06.16至110.12.15)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00號 (刑期自110.12.16至113.06.15)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各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8日 ①108年1月8日 ②108年1月9日 ③108年1月9日 ④108年1月10日 ⑤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6日 109年9月16日 109年9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00號 (刑期自110.12.16至113.06.15)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6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68號 (待囑託執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