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雪珍
被 告 范庭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雪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雪珍因被告范庭鈞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范庭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邱雪珍於繳納保證 金額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 軍訴字第3、4號、訴字第7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軍上訴字第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傳 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 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 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軍上訴字第9 號判決書、本院108 年度軍訴字第3、4號、訴字第767號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3989號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 、109年8月30日之竹檢永執敬109 執3989字第1099031254號 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09 年10月8日之竹檢永執敬109 執398 9字第1099036372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 告范庭鈞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 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 至4 頁、第11至13頁、第16頁、第 23至29頁、第36至56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