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1002號
SCDM,109,竹簡,1002,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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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9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晏琮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載。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晏琮明知其無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零件可供購買,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附表一所示施用詐術之 方式,詐騙蔡松蒲黃坤偉葉智強黃柏華,使其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依林晏 琮指示分別匯至詹弘麒借予林晏琮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晏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林晏琮將詐得款項全數提領。 嗣因蔡松蒲黃坤偉葉智強黃柏華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蔡松蒲黃坤偉葉智強黃柏華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松 蒲、黃坤偉葉智強黃柏華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指訴遭詐欺取財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4182 號卷【下稱偵卷】㈠第10頁至第11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4 2頁至第43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152頁至第153頁),且 經證人詹弘麒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屬實(見偵卷 ㈠第5頁至第6頁、偵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第158頁至第159頁 ),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17日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7010779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5082號函、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8年7月15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 014637號函各1份、證人黃坤偉之臉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20張、證人黃柏華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 片1張、臉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證人葉智強之LIN 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8張、證人蔡松蒲之台新銀行交易 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7張附卷可憑(見偵卷㈠第 17頁至第26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62頁 、第66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103頁、偵卷㈡第58頁至第70 頁)。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 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 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而為詐欺取財犯 行,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 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汽車業務、水電之工作經歷 ,另考量被害人財物價值、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 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詐欺犯行之 犯罪所得分別為15,000元、4,000元、10,000元、9,000元,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蔡松蒲 佯稱有奧迪ABS 電腦總成零件1 組可供購買,待匯款後即寄送商品云云 107 年10月15日晚上11時4分許 1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2 黃坤偉 佯稱有汽車音響1組可供購買,待匯款後即寄送商品云云 107 年10月24日上午11時55分許 4,000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3 葉智強 佯稱有汽車鋁圈1組可供購買,待匯款後即寄送商品云云 107 年11月2 日晚上10時2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4 黃柏華 佯稱有汽車排氣管頭段1 組可供購買,待匯款後即寄送商品云云 107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19分許 9,0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林晏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林晏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林晏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林晏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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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