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25號
SCDM,109,單禁沒,125,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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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CBDISTILLERY」貳拾參瓶(淨重合計貳佰玖拾陸點捌公克,含外包裝瓶貳拾參瓶),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林飛鵬涉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無 特定人犯罪嫌疑,於108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9月 16日,應予更正)以108年度他字第17號為簽結處分,其中 扣案之「CBDISTILLERY」23瓶(淨重合計296.8公克),含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如被告不成立犯 罪,案件未起訴或為不起訴者,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院字第67、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本件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林飛鵬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未查得特定人涉有犯罪之具體事證 ,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 7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8年 度他字第17號偵查卷第31頁)。
(二)扣案之「CBDISTILLERY」23瓶(淨重合計296.8公克),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 大麻特有生物鹼成分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9 月3日北松郵移字第1070101377號函檢附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723 212210號鑑定書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3張(見新竹地檢 署108年度他字第17號偵查卷第5至9頁)在卷足憑,足認 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
(三)另用以盛裝上開「CBDISTILLERY」大麻毒品之瓶身23瓶,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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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