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720號
SCDM,109,交易,720,202101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1月4日13時5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成德 路上印順橋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左轉南大路634巷無號誌 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左轉彎 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 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 搶先左轉,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未顯示方向燈光貿然左轉,亦未讓左側直行駛入之車 輛先行,適有同向左後方由告訴人即少年乙○○無照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2車遂發生碰撞倒地, 致乙○○受有左膝及左腳踝擦挫傷、左手腕挫傷之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三、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乙○○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 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