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610號
SCDM,109,交易,61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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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
被 告 郭進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008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進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084號
  被   告 郭進崑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進崑曾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第3次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毀棄損壞 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246號分別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定應執行刑9月確定,於108年12月 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30日 下午6時許至同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 號某朋友家中飲用啤酒約6罐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猶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55分許, 行經新竹市東區東大路1段21巷內,因違規轉彎未打方向燈 為警臨檢,發現其滿身酒氣顯有酒後駕車之跡象,經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已達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進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員警偵查報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書影本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郭進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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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