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0號
SCDM,108,附民,5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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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黃寶淋

朱能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被 告 何榮淇
(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梁宸瑋
林逸昕

葉晨賢
劉正皓
呂啟丞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指關於被告何榮淇梁宸瑋林逸昕葉晨賢、劉正
皓、呂啟丞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馮信湧
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
以原告等對被告馮信湧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
其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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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