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1號
SCDM,108,智訴,1,20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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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忠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白友欽


選任辯護人 黃子芸律師
俞伯璋律師
被 告 沈文昌


選任辯護人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曾玉珠


胡秋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
第1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及補充理由狀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 珠、胡秋龍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款、第4款以竊取 之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及明知磐采股份有限 公司非法持有營業秘密而繼續使用罪嫌,被告磐采股份有限 公司則因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犯 前開之罪,應依同法第13條之4前段科處罰金刑。惟依照營 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之規定,第13條之1之罪需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白友欽、沈 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 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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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