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訴字第48 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杜素華
杜林蘭妹
杜正雄
杜文源
杜文相
杜文裕
杜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 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請求被告等間就
被繼承人杜盛宏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4 分之1 )及其上577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106 年2 月2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6
年4 月26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杜
林蘭妹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4 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而系
爭不動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1 萬
0,250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721 萬0,250 元,已
高於原告主張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69萬5,582 元(見本院
卷第12、15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9萬5,582 元計
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萬5,582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 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5,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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