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0號
PCDV,110,訴,250,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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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訴訟代理人 何慶 
被   告 李志威(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佩欣(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若彤(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嘉慧(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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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