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號
PCDV,110,訴,18,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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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許婉慧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裁判分割被告等人公同共 有坐落於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並應按繼承人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 1/3 ,是本件原告係本於代位債務人李正豐即系爭土地共有 人之地位而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 準此,系爭土地既位於苗栗縣頭份市,則原告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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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