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克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朱庭儀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世界環控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