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3號
PCDV,110,補,83,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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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鄭諭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必翔高凱利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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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