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鄭諭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必翔、高凱利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