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號
PCDV,110,補,56,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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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江金鐘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許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倘
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
之6 亦有明文。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均屬同法第77條之6 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
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一、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合稱系
爭不動產),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以
莊登字第041590號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下稱系爭擔保債權額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
之抵押權均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前項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
記塗銷。」揆諸前開意旨,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雖屬不同訴訟標
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目標範圍,
即此部分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利益,係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
完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
於債權額時,則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
爭不動產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萬8,008 元,系爭不動產面積分別
為109.21平方公尺、702.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3,
65 7/1,000,000,是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1,319 萬968 元【計
算式:118,008 ×109.21+118,008 ×702.84×3,657/1,000,00
0 =13,190,968,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查詢結果
及系爭不動產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價額
遠高於系爭擔保債權額,準此,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
擔保債權額核定之,應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元(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
 │編號│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
 │1. │土地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段一小段39│350/100,000   │6,412.12    │
 │  │   │9 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建物 │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全部      │109.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建物 │新北市○○區○○路000 號1 、│3,657/1,000,000 │702.84     │
 │  │   │2 樓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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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