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汎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頤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61 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6,28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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