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博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1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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