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號
PCDV,110,補,23,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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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博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1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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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