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1號
PCDV,110,補,12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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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國彰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黃雅萍 
      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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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