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補,1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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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被   告 鄭堯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
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24416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
所製作之分配表,關於債權次序8 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債權新臺幣
(下同)280,024 元、債權次序13所列被告票款債權本息40,114
,795元、債權次序14所列被告程序費用3,000 元,均應予剔除,
不得列入分配;債權次序10所列原告返還款項等債權之分配金額
應改為2,783,407 元、債權次序11所列原告假扣押債權之分配金
額應改為10,676,612元、債權次序12所列原告訴訟費用之分配金
額應改為51,9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6,684,013 元【計算
式:(2,783,407 元-1,406,526 元)+(10,676,612元-5,39
5,164 元)+(51,920元-26,236元)=6,684,01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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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