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竇瑜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華中學學校財團法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
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