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闕大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863 元
(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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