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勛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1,31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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