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思瑀(原名:游淑真)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經移送 開始清算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後迄今(即自民國109年11月3日迄 今)】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清算後 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0 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72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 頁等)。
三、請說明其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11月3日至109年11月2 日)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即自109年11月3日迄今)是否有支 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有,請提供兩名未成年子女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說明子女是否領有兒少補助津貼 暨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自107年11月3日迄今)之每月 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六、請說明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即109年11月2日回溯2年內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