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曉玲(原名:李螢榛)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伍拾元。
二、聲請人應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分別製作】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7年10月28日
起至109年10月27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即109年10月
28日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個人必要支出及扶
養費請【分開】列)。
四、請聲請人提出水、電、手機費用之相關單據。
五、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即其父親李天明107至10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聲請人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
結書等以資證明。
七、請聲請人釋明其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已先扣除勞健保費用。
八、請聲請人提供所有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到院供參。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所列之機車費是否係指交通費?另該機車為
何人所有?並提供交通工具行照及相關費用單據到院供參。
十、請說明何以聲請人無須支付房租?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何以其於109年10月28日陳報其每月電費高
達2,000元?是否有其他共同居住之人可分擔?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即每月可
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另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109年10月27日回
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09年10月27日回
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9年10月27日回溯5年內)
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
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
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
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到院供參。
十七、陳報是否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