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周安琦律師(即被繼承人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狀所述原事務所願繼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姓名,其
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