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徐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 本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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