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95號
PCDV,110,司票,595,2021012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李水苒 


相 對 人 黃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紙本票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及附
  表均未記載)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