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號
PCDV,110,司票,15,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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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相 對 人 林王雲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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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