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號聲 請 人 李明璋 相 對 人 林王雲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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