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號
PCDV,110,司催,14,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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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大豐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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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大豐瀝青工│合作金庫板│109年12月21 │300,000元 │OW7518308 │ │
│ │業股份有限│橋支庫 │日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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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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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