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雨璇即陳雯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雨璇即陳雯艾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950070006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12月24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26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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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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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雨璇即陳│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7199│雯艾552000│12月25日起 │ │ │
│ │元 │95007000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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