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3號
PCDV,110,司促,763,2021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胡心蘋 


債 務 人 胡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心蘋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胡
  英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
  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93,58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胡心蘋於109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4,54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胡英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心蘋、胡│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0%   │
│  │304541元│英亮   │5月01日起  │9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9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心蘋、胡│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0%  │
│  │304541元│英亮   │6月02日起  │9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190%  │
│  │    │     │9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2月02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