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楊筑鈞
債 務 人 楊子平
債 務 人 王麗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壹
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筑鈞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楊
子平、王麗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70,608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楊筑鈞於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38,15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子平、王麗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麗禎、楊子│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 │
│ │238153元│平、楊筑鈞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麗禎、楊子│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09% │
│ │238153元│平、楊筑鈞 │8月02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2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2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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