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0號
PCDV,110,司促,760,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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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楊筑鈞 

債 務 人 楊子平 

債 務 人 王麗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壹
  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筑鈞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楊
  子平、王麗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70,608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楊筑鈞於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38,15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子平王麗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麗禎、楊子│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   │
│  │238153元│平、楊筑鈞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麗禎、楊子│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09%   │
│  │238153元│平、楊筑鈞 │8月02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2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2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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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