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侯宏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
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侯宏錡於103年9月2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約定於民國110 年9 月26日
清償,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88% ,採浮動方式
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4.7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 即加速條
款請求日) 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
點)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9 年10月4 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
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信用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宏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4.71% │
│ │99236元 │ │10月5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宏錡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99236元 │ │5 月7 日起 │ │十計算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10 年│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12月22日起 │5 月6 日 │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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