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號
PCDV,110,司促,76,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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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侯宏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
  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侯宏錡於103年9月2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約定於民國110 年9 月26日
  清償,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88% ,採浮動方式
  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4.7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 即加速條
  款請求日) 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
  點)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9 年10月4 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
  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信用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宏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4.71%     │
│  │99236元 │     │10月5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宏錡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99236元 │     │5 月7 日起 │      │十計算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10 年│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12月22日起 │5 月6 日  │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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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